岳阳市湘阴县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省委提出的“三高四新”战略,推动创新型湘阴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基金。为规范科技创新基金运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县域内企事业单位在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政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活动,为建设创新型湘阴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二章 使用方向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入库并取得编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2万元。
(二)企业研发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10%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创新型企业奖励。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或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主持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排名在前三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科技项目配套支持。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对当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湖南省百项重点新产品计划、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的,按照上级支持资金额度的30%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企业创新成果奖励。支持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企业以及引进人才及其团队在湘阴本地研发创新,其所获得的科技成果以所在企业申报获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评湖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专利奖的,给予奖金额1:1的配套奖励。
(六)重大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设立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每年择优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知识产权归属明确、产品附加值高且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的成果转化或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10-20万元。经县科技部门组织评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指标考核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支持,结合该项目对县级财政经济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四条 支持乡村振兴发展。
(一)支持农业农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揽,以打造“一镇一特”、“一村一品”为抓手,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突出打造湘阴特色农产品,加快构建具有湘阴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链和产业体系。每年实施一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对取得科研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每个给予5-10万元支持。
(二)支持农业农村科技人才培育。不断深化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对农业农村领域中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与培养力度,支持培养一批农业农村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取得科研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每个团队给予5万元支持。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鼓励农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学研合作。对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配备专业科研人员、具备一定研发条件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每对产学研合作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
(四)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吸引更多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到农业科技园区落户,对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运营情况良好,在年终绩效评价进入省先进行列的,按有关政策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
(五)支持乡镇(街道)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建设星创天地,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创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载体,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建设星创天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运营情况良好、孵化成效突出的,在年终绩效评价进入国家、省、市先进行列的机构,按有关政策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建设创新型乡镇(街道),在全县开展乡镇(街道)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遴选一批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创新创业氛围好、生态环境优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高、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乡镇(街道),每次评选1-2个创新型乡镇(街道),对当年获评的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
(一)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同、建立研发场地和配置研发设备、配备专业科研人员、具备研发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组建资金;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单独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研发机构且产生显著成效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企业研发机构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且进入中试、试产和推广阶段的研发项目,按照单个项目30万元、50万元、80万元支持。
(二)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创建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企业创新研发平台开发符合湘阴产业发展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获批国家重点新产品或获批生产批号进入产业化生产的,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支持企业组建和申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国家批准在湘阴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2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并有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四)支持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分别按上级立项资金给予1:1的配套奖励。
(五)支持组建技术转移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县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与完善我县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我县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科技社团在湘阴组建、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在湘阴运营情况良好、转移转化成效突出的,按有关政策每年给予10-2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第六条 支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建设。
(一)支持企业发明创造。对当年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
(二)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当年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补助8万元,对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补助5万元。获批省级知识产权创新示范企业的补助3万元。
第七条 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绩效奖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和科普基地等,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运营情况良好、孵化成效突出,且进入国家、省、市先进行列的机构,按有关政策每年给予10-2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二)创新创业服务奖补。对入驻湘阴高新区开展科技孵化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受托开展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点),以及其他为湘阴科技创新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科技成果和技术交易合同认定奖补。对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发证后,每项科技成果给予0.1万元补助;对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申报并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执行额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推动科技金融支撑产业发展。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对当年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或著作权出质的形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的,每年度贴息金额不高于单笔融资年利息的30%,连续不超过两年。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融资后的余额计算。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对当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质押融资的商业银行或提供间接质押融资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奖励。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直接质押融资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间接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1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给予2万元补助。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县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湘阴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农业经营主体。
(二)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照章纳税。
(三)企业当年纳税达到县招商引资入园合同约定要求。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无违法违规和企业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的。
(五)支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政策、符合本县产业结构规划、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要求。
(六)基金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县科技创新基金主要采取后补助支持和配套奖励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基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由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给予安排,保持每年初预算1000万元满额。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由县科技局负责基金项目的受理、评审、项目实施、绩效评估等业务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预算安排、基金监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审核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对国家、省科技项目给予配套支持的需经专家组评审。科技创新基金接受县纪检监察、审计局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申请和审核、拨付流程:科技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资料→企业主管单位审查→科技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评审或审核→县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公示→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严格资金申报管理制度。对以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套取科技创新基金的申报者,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资助款,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申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渎职造成专项资金被违法套取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创新基金的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科技创新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基金支持项目与我县已出台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有矛盾或重合时,以本文件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湘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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