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茶陵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2023-04-07 14:33

株洲市茶陵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快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株洲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茶陵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株洲市茶陵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奖项:

(一)科技创新贡献奖

(二)科技创新进步奖

(三)科技创新专利奖

第三条  县科技创新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  县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技创新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县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县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技创新奖,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科技创新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县科技创新贡献奖是茶陵县科技创新奖励的最高奖项。授予在本县工作的下列公民: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发明创造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并通过该技术、该产品的实施应用,已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年缴税收首次突破300万元的企业法人或发明人。

(二)在转化、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并通过引进推广发明专利,兴办科技型民营企业,创新产品,提高效益,已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年缴税收首次突破3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法人或转化人。

(三)在实施医疗教育、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两型社会”建设等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社会公认,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的学术领头人。

第十条  科技创新进步奖。根据《茶陵县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若干规定》(茶发〔2013〕9号)和《茶陵县强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办法》(茶办通〔2013〕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市有关工作要求,设立科技创新进步奖。奖励在我县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转化应用,作用突出,品质优良,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

(一)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凡企业技术研发机构被初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被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已经是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期满后,又通过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当年奖励该企业2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创新商标品牌。凡初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该企业30万元、10万元;凡初次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该企业30万元、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应用科技成果。凡以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技术,在茶陵投资兴办民营科技型企业,产出产品首次实现销售产值过500万元;建立企业研发中心,每年投入研发(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产值1%以上,并已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项、5万元/转化应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项。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专利奖(含专利申请资助、青少年科技创新发明)

(一)专利申请资助: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含青少年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科技创新发明)。非职务专利资助标准为职务专利资助标准的50%。

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采取PCT方式申请的,每件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进入欧、美、日国家阶段,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每个国家6000元,其它国家5000元;每件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非职务国外专利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资助。已享受国家、省、市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维持6年有效发明专利资助:每件资助维持费用1000元,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二)专利授权奖

对职务发明人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非职务专利授权奖励为职务专利授权奖励标准的50%。在专利授权奖励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部分应不少于50%(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专利配套奖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国家发明专利优秀奖、国家外观设计金奖和国家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200件及30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对年发明专利超过3件、5件及7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县科技创新贡献奖和县科技创新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其它单位。

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县政府招商引资、新型工业化与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报科技创新奖。

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发明奖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申报,报县科技局审定。

第十三条  申报县科技创新贡献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

第十四条  县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县科技创新贡献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县科技创新贡献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县科技创新贡献奖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奖励项目复评后、正式授奖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县科技创新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不符合条件可以空缺)。奖励不分等级,奖金35万元,其中15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2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县科技创新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别由县招商引资和新型工业化工作牵头单位组织评审并在招商引资和新型工业化等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县科技创新专利奖,由县科技局牵头与财政局联合制定《茶陵县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并由县科技局按《茶陵县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实施,财政局调度资金并予监督。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县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建议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县科技创新贡献奖获得者同时由县人民政府授予“茶陵县劳动模范”或者“茶陵县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发明奖获得者在评优和升学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县科技创新贡献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县科技创新贡献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应按规定严格保守秘密。在评审活动中营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乡镇、办事处科技创新奖,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另行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专利事业发展,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县财政除安排专利资助及奖励经费之外,另给县科学技术局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30万元的专利工作经费,用于开展专利服务与执法工作,以保障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明确的有关经费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在社会科学与应用研究费中专项下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2005年6月27日下发的《茶陵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茶政办发〔2005〕41号)同时废止。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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