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工业招商引资支持政策

2023-04-07 14:46

郴州市北湖区工业招商引资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园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湖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

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含新引进或已落地企业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北湖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材料、高新技术、装备制造、智慧物流、农产品食品深加工等生产性或生产性服务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原矿开采及粗加工、城乡基础设施、民生等)。

郴州市北湖区工业招商引资支持政策

第二条  支持原则

1.投入产出挂钩原则。支持政策与项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度、投资进度、综合带动性挂钩。

2.分类差别化支持原则。本政策中所列各类奖补政策,视项目具体情况奖补,不同的项目性质、不同的投资强度和贡献度,享受不同的奖补。符合“一事一议”的,按“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3.封顶限额支持原则。除“一事一议” 项目外,所有项目实行封顶限额。单个项目奖励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投产后5年内缴纳的税收市、区所得部分。

4.从优不重复支持原则。新引进项目和企业同时享受本政策未尽的中央、省、市土地、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中央、省、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5.平台产业引导资金支持原则。项目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企业可申报平台产业引导资金支持。

第三条  用地保障

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三种供地方式并存的工业用地制度,最大程度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第四条  补贴支持

1.购地类项目补贴:购买土地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度给予产业引导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土地成交价的80%(详见:北湖区工业项目亩产贡献奖励标准)。补贴到位进度原则上按照完成地下工程达到正负零、完成主体厂房封顶、正式投产分别给予 30%、 30%、40%的补贴。“一事一议”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2.新购成套设备补贴:支持项目建成达产后生产制造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项目新购成套设备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贴(以企业提供的采购合同、正式税务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方式为项目正式投产后按补贴总额分两年以6:4的比例到位,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投产达效当年内补贴到位。

3.标准厂房装修补贴:鼓励企业以标准厂房方式发展生产,给予企业标准厂房装修补贴。只补贴生产、研发车间,按企业实际装修面积,十万级洁净车间补贴300元/㎡,万级洁净车间补贴500元/㎡,千级洁净车间补贴900元/㎡,百级洁净车间补贴1100元/㎡,装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方式按补贴总金额在装修进场后一个月内支付30%,装修完成一个月内支付50%,竣工投产后1个月内支付20%的比例予以到位。

4.搬迁补贴: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生产基地全部转移至北湖区的企业或项目,在生产设备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贴(补贴基数以企业提供的设备运输物流发票和设备拆除、安装劳务发票总额为准)。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购买厂房补贴:购买政府投资整栋厂房的,按200元/㎡(建筑面积,下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非整栋厂房的,按第一层和第二层100元/㎡,第三层200元/㎡,第四层及以上的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或政府平台公司根据企业购买方式,一次性付款则在支付购房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贴到位;三年分期付款则按三年期限补贴到位,即第一年给予50%,第二年给予30%,第三年给予20%的方式补贴到位。

6.租赁厂房补贴:凡签约入驻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返。合同期限不低于5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第一年内,投资强度达到3000元/㎡标准的,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第一年年末全返;合同期第二年,实缴税收达到150-200元/㎡以内,所缴纳租金返还50%,200元/㎡以上的,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每年年末全返;合同期第三年,实缴税收达到200-300元/㎡以内,所缴纳租金返还50%,300元/㎡以上的,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每年年末全返;合同期第四至第五年,实缴税收达到300-400元/㎡以内,所缴纳租金返还50%,400元/㎡以上的,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每年年末全返。税收核准标准:增值税等各种主营业务实缴税收。以上补贴由企业凭完税证明分年度一次性补贴到位。

7.物流补贴: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上缴税收达300元/㎡以上的企业,直接发生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运输产生的物流费用,经企业申报,相关部门核查审批后,按企业年缴纳主营业务税收的5%给予企业产品物流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8.进出口贸易补贴:对从事进出口贸易(以海关部门公布数据为准)的工业企业实行补贴,以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为基数,每出口1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下同),进口1美元补贴0.015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建立出口退税资金池,确保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

9.上市补贴:外来投资企业在北湖区注册后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迁入北湖区注册发展的,按照主板、中小板(含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由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

10.标准仓储设施补贴:对在园区建设的标准仓储设施(单层仓储层高9米级以上或多层仓储在3层以上),单个库区仓储总面积在1.5万㎡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0元/㎡的补贴,对冷冻仓库总容量在1万吨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30万元/万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11.现代农产品精深加工补贴:对现代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厂房、生产设备、设施),经区财政、区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认定后,按分档超额累计的比例进行补贴: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比例为1%;8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比例为2%。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现代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商招商引进“三类500强”企业、央企、省属国企和上市公司在郴州市北湖区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超2000万元的,在享受上述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补贴10万元。

第五条  税收贡献奖励

1.税收贡献企业奖励:对总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不含土地成本),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或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2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前三年按引进企业在我区缴纳的主营业务税收本级所得部分10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

对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不含土地成本),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或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25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前三年按引进企业在我区缴纳的主营业务税收本级所得部分100%、第四年5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

对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不含土地成本),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或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前三年按引进企业在我区缴纳的主营业务税收本级所得部分100%,第四、五年5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  

2.税收贡献个人奖励:对引进的“三类500强”生产型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军企业、总部型生产企业,三年内实际税收贡献达到2000万元/年以上,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照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区级所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个人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本政策时限内可享受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区级税收所得贡献的30%。

3.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贡献在1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自缴纳税收年度起前三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10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后两年按实际纳税收取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4.企业收到的由政府部门支付的各种补贴及奖励款,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认定的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则由税务机关依法对该补贴及奖励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科技创新支持

对引进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在北湖区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I类),北湖区企业获批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及博士后工作站(Ⅱ类),二本及以上高等院校在北湖区设立的研发中心、孵化机构、众创空间、研发(Ⅲ类)等项目实施以下扶持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主营业务税收超过300万元/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实际贷款的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主营业务税收北湖区本级实得部分的3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2.对引进龙头企业、重大产业项目及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成长性好的优质产业项目,可由政府平台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控股、参股等股权投资或参与定向增发等投资行为,支持企业重组、并购、技改

3.场地支持:五年内免费提供500㎡以内的办公用房;其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需在北湖区园区租赁厂房的,免租金3年;若购买标准化厂房,给予500元/㎡的补贴。

4.建设资金支持:I类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支持;Ⅱ类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Ⅲ类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

5.科技创新奖励:凡获得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按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省级按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计奖。

6.重大专项奖励:对机构或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的,分别按国家、省所拨付专项资金的50%、30%给予配套,单项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

7.人才引进奖励:每引进1名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有重要创新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博士后(其政策比照院士执行),对所在企业、机构或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院士和千人计划者在北湖区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贴。

8.军民融合项目奖励:对企业实施的省级以上军民融合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分别按上级拨付资金的50%、30%予以配套,省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发明专利奖励: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应用于区内的企业工业化生产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一事一议

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可以由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一事一议”决定。具体条件: “三类500强”生产型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军企业、央企重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年税收1亿元以上;重大创新项目。达到上述标准之一即可申请“一事一议”。

第八条  奖补直达机制

区人民政府设立产业引导扶持资金,整合奖励和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建立奖励和补贴直达平台,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科工局、区审计局、郴州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依照本文规定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完成审批程序后,按奖补途径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由区财政局或百福公司直接拨付到企业或项目,不需企业上门办理。

第九条  约束退出机制

1.适用情形:项目业主在签订投资协议后,超出约定时间30日内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按协议未完成独立法人公司注册的;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项目业主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项目公司取得土地或厂房后,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日期6个月未动工或未实质生产经营的,项目引进单位向项目业主发出《限期开工建设(全面生产)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开工或生产的;连续两年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和税收贡献度要求的;项目投产第三年实缴税收市、区所得部分未能达到所租赁厂房租金的。

2.处置方式:存在上述情形,对未履约、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继续履约意愿和能力的,由区商务局或项目引进单位直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作。享受北湖区政策补贴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等严重违约情形,由区人民政府向业主单位下达《项目退出通知书》,区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业主依法依规追回已获取的补贴款项,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作,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1.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本规定与本区其他有关政策相冲突或重叠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适用的原则执行。

2.本政策由区政府授权区商务局负责解释,牵头协调解决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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