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古丈县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2023-04-07 14:40

古丈县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按照“做大规模、做强企业、做特产业、做长链条”的要求,促进我县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湘西州古丈县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  强化扶优扶强,培育小微企业。

(一)支持企业创强争优。从2016年起,开展工业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活动。对当年度实缴税金分别在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应增幅20%、15%、12%、10%以上的本级可用财力增量部分的30%奖励企业(如上年度为负增长的企业则以该企业近三年纳税最高年度为基数计算)。

(二)支持企业成长“入规”。县财政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小微企业成长、政策宣传、交流学习、运行监测等经费补助奖励。建立中小企业培育库,对达到“入规”条件且首次“入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含上级奖励);对首次“入规”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再奖励3万元。对列入当年规模培植计划的企业,优先纳入“助保贷”等政府性主导金融贷款;加强工业企业“入规”指导,经信、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帮助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应统尽统。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帐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给予全额奖励;在州奖补的基础上,县政府对企业到主板市场上市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到“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第三条  强化技术改造,鼓励有效投资。

(一)支持装备设备升级。工业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装备升级的,从2016年起,规模企业当年引进单台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税价)、总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装备,按企业上缴税收新增可用财力的70%,给予企业3年生产性扶持。

当年引进单台价款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含税价)、总投资达300万元及以上的,经专家评定为国内先进装备的,按企业上缴税收新增可用财力的70%,给予企业3年生产性扶持。

(二)支持产业链条延伸。凡新建项目配套延长其上游产品设备、流水线、车间的,投产后,按下游产品上缴税收的本级可用财力部分70%,进行3年设备投入扶持;对通过技术改造延长原产品链的,按延长产品链上缴税收的本级可用财力部分70%,进行3年设备投入扶持(以上奖补不重复计算)。

(三)支持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新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智能生产线,80%及以上流程实行机器代人的,其生产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主要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老企业或单条生产线在不新增土地,通过智能设备(整机)或功能部件装备的引进、购置,替代原有落后生产设备,或改造用工量大、生产条件恶劣、重体力劳动等环节,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项目设备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后按主要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以上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四)支持企业进行“空间换地”。企业实施“空间换地”项目,对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原厂房加层、扩建、改建的方式扩大生产性用房等,改造后容积率大于1.2(除政府规划建设的拆迁安置厂房外),且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新增建筑面积所上缴税收本级可用财力部分100%奖补企业生产。

第四条  强化自主创新,推动产业提升。

(一)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经费支出在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2%以上的,按实予以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在补助范围内);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2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1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0.5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0.2万元;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奖励0.5万元(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第一起草单位及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参与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发起单位及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对建成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申请批准和按期建成并网后,在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连续补助五年。县本级支持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名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国家级每项奖30万元,省级每项奖5万元(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称号不重复奖励)。获得区域性品牌的,对相关的行业协会,国家级奖10万元,省级奖5万元。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在州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对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企业通过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首次通过国家 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强化市场开拓,推进“两化”融合。

(一)支持使用本地产品。县内财政性投资及国有融资平台投资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等项目,在采购招标中不得排斥本地产品参与竞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否则,财政不予拨付资金或报帐。

(二)支持开拓产品市场。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营销网络(贸易机构、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自境外项目实际运营后,给予项目产生实际费用5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

经批准,对参加州、县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的摊位费给予50%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在县内新注册且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销售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提供税收本级可用财力的50%给予奖励。县内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按其当年提供税收本级可用财力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按其当年提供税收本级可用财力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推进“两化”融合。对被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获省级及以上信息化示范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强化统筹协调,加大财政支持。

(一)支持部门帮工助企。建立党政“一把手”抓工业机制。实行书记、县长帮工助企特派员制度和定期调度工业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工业强县推进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要根据分工,牵头研究服务工业强县的举措并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制定实施服务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二)支持加大财政扶持。从2016年起,县财政安排19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扶持、融资奖励、创新平台补助、企业服务奖补、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并保持适度增长。

第七条  强化政府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一)支持项目审批改革。制定出台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政策,落实工业项目快速审批机制。本着“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实行先办后审,桩基先行,调整前置,分期发证,有效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投资环境,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确保工业项目早落地、早建成、早见效。

(二)支持企业聚才引智。当年纳税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经评选授予“县杰出企业家”称号,奖励2万元;当年纳税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经评选授予“县优秀企业家”称号,奖励1万元。

第八条  以上政策中涉及入库税收的,以县税务部门报表为准,不包括稽查税收。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就高奖励一项,不重复计奖。奖励、补贴资金由经信、财政、国税、地税、监察等单位核定、公示,县财政按年度予以安排。县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优惠政策: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发生严重偷税漏税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其他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涉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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