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新化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化县为库区移民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享有国家相应的扶持政策。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对投资者全面放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并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在我县依法注册为企业法人,并达到以下条件,适用本规定。
(一)新化高新区项目(以下简称高新区项目)
1.自建厂房的产业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年上缴税金13万元/亩以上。
2.租赁县高新区公建标准化厂房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且按租赁厂房面积计算、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0.25万元/平方米以上,投产后第一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第二年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第三年开始,税收达到400元/平方米以上。
(二)非高新区项目(包括洋溪文印小镇):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以下项目不适用本规定:1.纯房地产开发项目;2.不加工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3.国家限制类项目。
第六条 以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办法。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国家级龙头企业、央企省企、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或产业成集群进入我县的项目。
2.经新化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在新化高新区自建厂房的产业项目,由县级财政从县级税收实得部分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投资给予补贴:
1.奖励条件: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实际产生并实缴的增值税、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年平均达300万元以上,且符合年亩“两税”达到13万元以上的。
2.奖励额度:根据项目企业实缴的“两税”(投产后连续3年内的年平均实际缴纳“两税”),按项目的供地面积分段计算一次性奖励额度:即年平均“两税”达到13万元(含)-18万元/亩的,按2万元/亩标准奖励;年平均“两税”达到18万元(含)-23万元/亩的,按6万元/亩标准奖励;年平均“两税”达到23万元(含)-28万元/亩的,按10万元/亩标准奖励;年平均“两税”达到28万元/亩或以上的,按15万元/亩标准奖励。
第八条 对于符合入园条件、完成税收考核指标、租赁新化高新区公建标准化厂房经营的企业,由县级财政从县级税收实得部分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其入驻后前3年租金100%给予补贴,第4年和第5年的租金按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九条 非高新区项目可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情况、落户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第十条 报规报建支持。产业项目厂房、办公用房报建手续相关收费按照新化县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强化人才支持。完善产业人才贡献奖励,对我县年缴税5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企业,其人才个人薪酬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到个人。全面提升新化县人才政策,加大重点产业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相关优惠政策可参照《娄底市关于打造全省人才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娄发〔2022〕7号)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创新驱动。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实现产学研对接合作,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新特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创建文旅(上市)小镇的奖励。
1.奖励对象: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等相关政策,入驻到文旅(上市)小镇、符合全域旅游产业链的企业,包括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医疗、食品、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康养、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旅游地产、旅游工程建设、先进制造业等已上市或拟上市企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服务机构(产业孵化器、咨询设计、检验检测中心、开放实验室、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2.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入驻企业租赁统一安置的临时办公、营业用场地或宾馆,补贴一半租金;对入驻的企业,租赁统一安置的办公、营业用建筑物的装修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贴一半费用;孵化器企业的奖励按国家规定执行。
3.上市扶持政策:IPO绿色通道、并购重组绿色通道、发债绿色通道、上市奖励。
4.由县级财政从县级税收实得部分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投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所缴纳税金县级实得部分的40%。
5.文旅小镇入驻企业,在新化缴纳社保及五险一金的高管及骨干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按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60%奖励给个人,以补贴形式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新政办发〔2021〕2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奖励。鼓励引进总部企业落户新化。凡投资者在新化注册公司或总部迁入新化(其主营业务可在新化县外),依法将所创税金缴纳在我县(年缴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由县级财政从县级税收实得部分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投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县级实得部分的50%。
第十六条 加大对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省级园区税收13万元/亩以上,且年纳税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工业企业(项目),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县级财政税收实得部分的100%、第4年和第5年,按县级财政税收实得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物流企业,按项目实施进度从纳税之日起5年内,按县级财政税收实得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支持落地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已落地企业(含本地企业)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年度新增设备实际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由县财政从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兑现时间最短的原则实施,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引进外资外贸企业。对直接投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县财政从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按实际到位资金(以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为准)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新引进年进出口实绩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实体企业,由县财政从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出口实绩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相应增加2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报批报建等各项手续办理实行全程代理制度。凡属县本级政府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实行“联审联批”。需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备齐相关资料,并派专人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企业)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明确挂点县级领导,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实行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优化办设立投诉中心,对企业举报的“三强”(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及“三乱”(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立即制止与打击,在10个工作日内查实处理到位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年纳税达3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确定为“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外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免费办理我县城镇居民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由县开放办协调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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