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重大项目、科技研发、创新引导、创新平台、基金投入与融资风险补偿等科技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奖励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重点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区域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主要支持市辖区的项目;在市辖区范围内,主要支持市财政参与收入分享区域的项目;在常德高新区范围内,主要支持核心区的项目,对拓展区的项目适当支持。
(二)产业范围。
主要支持工业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适当支持农业、医卫、社科等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为:
(一)科技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能显著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产业化关键技术、公益技术集成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采取“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支持模式。
(二)重点研发项目。主要支持工业领域重点研发项目。
(三)创新引导、创新平台与人才项目。支持高新技术创业孵化等创新引导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创新团队、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平台项目,科技特派员、博士创新创业等人才项目。
(四)联合基金与融资风险补偿。支持设立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支持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推动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国际与区域合作资金。支持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项目,支持参加科博会、科技成果展示推介、技术交流合作活动。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支持的事项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纳入支持重点的项目(事项)分类支持。其补助标准为:
(一)科技重大项目。实行一次预算、分年拨付,财政支持额度300-500万元,首期拨付额度不超过支持额度的40%,后续经费根据项目合同书及年度评估结论分期拨付。
重大项目实施企业年税收增加值应大于财政年支持额度或税收增幅高于10%,实施期内累计新增税收应大于财政支持总额,初创企业孵化、转化重大科技成果项目2-3年内应产生税收,否则停止财政经费滚动支持。
(二)研发项目。根据研发投入、税收缴纳等情况给予重点项目10-30万元、一般项目3-10万元的支持。
(三)高新技术创业孵化项目。对在常德高新区“一区三园”注册且投入运营,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已受理专利),在孵化期内,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被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一次性支持500万元、100万元。
(五)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基地。对被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基地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一次性支持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研发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创新团队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万元;新获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新认定(不含复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上述同一后补助或奖补项目(事项)累计后补助或奖补总额不超过该项目(事项)最高级次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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