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新企业发展贡献奖励

2023-04-07 20: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区进行商事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招商引资奖

第三条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新入驻我区的总部企业四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按自建办公用房自用面积最高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高于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则实行分年补贴,补贴期不超过三年,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项目开发、销售环节产生的税收不计入区级经济贡献)。

第四条购买办公用房补贴

1市外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省级总部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2.市外迁入我区的其它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省级总部购买办公用房的,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按自用面积最高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3.新入驻我区符合条件的其它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以上三点补贴,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按30%30%、40%的比例分三个年度补贴,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

4.新入驻我区并购买办公用房的其它独立核算企业法人,自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的三个年度内,按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分台阶逐年给予补贴。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补贴相应增加10万元.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又“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第五条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1.市外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省级总部租赁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2.市外迁入我区的其它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省级总部租赁办公用房的,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按自用面积最高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3.新入驻我区符合条件的其它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以上三点补贴,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补贴三个年度,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须退回所获租房补贴资金.

4.新入驻我区并租赁办公用房的其它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白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的三个年度内,按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分台阶逐年给予补贴。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补贴相应增加10万元。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第六条引进外贸企业补贴。新入驻我区的外贸企业,入驻当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按自用办公用房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如后两年进出口额逐年增加1000万美元(含)以上,按自用办公用房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未达到上述增幅的不予补贴。最多补贴三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招商中介人奖

1.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际(全国)总部,分别奖励招商中介人3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省级总部,分别奖励招商中介人20万元;引进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省级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10万元:引进主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10万元;引进新三板挂牌企业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5万元。

2.引进一家自工商注册落户我区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招商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奖励5万元;区级经济贡献每增加50万元,奖励相应增加5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两点奖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长沙市芙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新企业发展贡献奖励

第三章发展贡献奖

第八条发展台阶奖。对当年区级经济贡献(在本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级经济贡献除外)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企业入规奖。年度内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第十条总部分支机构转企业法人奖。对区内省级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总部分支机构注册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以注册之日后第一个年度企业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

第十一条企业上市奖。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以及境外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报证监局辅导备案、申报上市材料和POl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

1.对当年首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复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新入驻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或次年达到高新产值1000万元以上且产生的区级经济贡献达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楼宇优质服务奖。鼓励优质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区开展业务,提升商务楼宇物管服务水平。对单栋规划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扶持奖励:

1.对首次聘请“五大行”口,以税收独立核算单位注册我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签约三年以上且合同执行满一年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服务商务楼宇(不含裙楼商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满足以下条件:

(1)驻楼企业入驻率常年达85%以上,入驻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在我区达90%以上;

(2)积极协助区、街道相关部门完成楼内企业信息收集报送,入驻企业统计报表率达100%;

(3)积极协助招商宣传、税源摸底,入驻企业服务满意率达95%以上。

当年区级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以上的楼宇,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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