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会同县 ,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023-04-10 17:25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积极融入怀化国际陆港建设,以做强县城为总揽,坚持“生态立县、产业兴县、教育强县”,奋力闯创干,努力将会同建设成为特色产业发展样板区、城乡融合发展先行区、湘黔边区红色文化引领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会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业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500人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的工业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企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优惠。

对园区入园企业实行“全程代办服务”,由会同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企业代办审批及相关业务。会同县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为企业产业发展提供银行贷款担保、贴息、补助和奖励。

二、保障土地供应

对符合《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及我县主导产业(含特色支柱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用地优先给予支持,按照不低于基准地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其中超出基准地价的超额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培育发展。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设立产业发展奖、税收贡献奖、货物物流奖补。

对新引进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定年限培育期,实行产业发展奖励。新入驻园区企业,从建成投产纳税(不含建安税)到年底,按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额给予奖补;第二年开始,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每年年度纳税额分别达到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第二年至第五年,按照县级所得部分分别按80%、70%、60%的额度给予奖补,第六年至第八年,按照县级所得部分分别按40%、35%、30%的额度给予奖补,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中对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视同年度纳税额100万元的新入驻园区企业执行奖补。

根据企业年上缴增值税金额(以下简称税金额)和增长率给予税收贡献奖。全年上缴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且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2%给予奖励;全年上缴税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且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2.5%给予奖励;全年上缴税金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至1200万元且增长12%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3%给予奖励;全年上缴税金额在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3.5%给予奖励;全年上缴税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且增长8%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4%给予奖励。

根据企业年上缴税收给予企业货物物流奖补。对新引进的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原料运入与产品支出运输成本费用总额的15%给予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累计补贴5年。

四、实行标准化厂房租赁、装修补贴

对固定资产投入达10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可租赁产业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企业投产第一年,依法缴纳税收,租金全额奖补;第二年纳税强度大于120元/㎡,租金全额奖补;第三年开始纳税强度大于300元/㎡的,租金全额奖补,纳税强度达到200元/㎡的,可享受当年租金60%的奖补。其中连山工业园入驻企业租赁产业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企业投产第一年,依法缴纳税收,租金全额奖补;第二年纳税强度大于120元/㎡,租金全额奖补;第三年开始纳税强度大于240元/㎡的,租金全额奖补,纳税强度达到150元/㎡的,可享受当年租金60%的奖补。厂房租赁奖补年限不超过5年,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返、收支两条线。

凡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及装修方案,经同意后实施,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厂房一次性装修补贴(其中:千级以上、万级、十万级、百万级无尘车间装修补贴分别不超过1000元/㎡、700元/㎡、500元/㎡、300元/㎡给予补贴,一般洁净车间按80元/㎡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五、支持品牌创新和科技研发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创新和科技研发。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对新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设计中心(含迁入或设立分中心)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再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取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产业发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标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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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星创天地”、临床医疗示范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科普中心、双创示范基地等科技孵化载体,属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实行专利授权后补助。发明专利授权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补助40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补助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补助6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补助400元。

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参展的企业所缴纳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

六、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对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吸纳劳动力就业扶持政策

对企业招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八、金融扶持

园区企业贷款用于建设标准化厂房、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最高给予50%补贴,每家获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园区企业贷款购置生产设备,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50%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九、鼓励资本市场融资

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奖励300万元,其中:在新三板、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

十、鼓励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按每1万美元进出口奖励人民币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对单个企业进出口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会同县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及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实体经济的若干规定》(会办〔2019〕33号)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如本措施与本县其他有关政策相冲突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适用的原则执行。对已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并投产达效的企业,继续履行会办〔2019〕33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直到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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