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不含改扩建)设立单位引进奖和中介引进奖,单位引进奖奖励对象为县直单位和乡镇(街道),中介引进奖奖励对象为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投资者本人除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且亩均投资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0.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以县招商促进事务中心项目信息报备记录为依据,最先报备者确定为奖励对象。单位引进奖与中介引进奖不同时享受。外资项目投资额按引进时人民币汇率折算。对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牵头考核单位:县招商促进事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高新区)
第二条 新增设备投资奖。对已投产的工业企业年内新增设备投资200—1000万元的(含2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剔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剔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4%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考核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第三条 企业上市奖。对新批准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各奖励100万元,新三板奖励5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150万元。(牵头考核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第四条 企业入规奖。对首次新进规模工业统计口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考核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五条 税收新增奖。对年实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结合年实缴纳税额度和增长额度情况给予企业税收新增奖。对新纳税企业按年实缴纳税额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非新纳税企业年实缴纳税增长100万元以上的,按增长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依法享受了税收优惠或减免的获奖企业,剔除优惠和减免额度后给予奖励。(牵头考核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审计局)
第六条 纳税大户奖。对年实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纳税额不低于上年度的工业企业,给予纳税大户奖:年实缴纳税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实缴纳税额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8万元;年实缴纳税额5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奖励10万元;年实缴纳税额8000—1亿元(含1亿元),奖励15万元;年实缴纳税额1亿元以上,奖励20万元。对当年依法享受了税收优惠或减免的获奖企业,剔除优惠或减免额度后给予奖励。(牵头考核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审计局)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非工业企业参照执行。(牵头考核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八条 发明专利奖。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每项奖励0.2万元;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每项奖励0.3万元。非工业企业及自然人参照执行。(牵头考核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九条 开放型经济发展奖。包括外资投资奖、破零倍增奖。外资投资奖,对于外商直接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投产并形成税收后,按每1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破零倍增奖,对外贸业绩当年实现零突破的企业,业绩达1—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1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出口增量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按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加工贸易出口按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外贸企业实有业绩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超出部分,按生产在本地的外贸业绩1美元奖励0.01—0.03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非工业企业参照执行。(牵头考核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第十条 用电增长奖。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工业企业,生产用电量比前三年中最大用电量年份的增长部分(1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0.03元/千瓦时的用电增长奖励。对新投产的规模工业企业,按招商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按时达产的,对投产后第一年的年生产用电量(1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0.03元/千瓦时的用电增长奖励。对获奖企业奖励额度高于该企业税收县级财力贡献的,以该企业税收县级财力贡献额为实际奖励金额。(牵头考核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供电公司)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奖励资格:(一)年度内发生死亡1 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年度内发生群体性信访稳定事件的;(三)恶意欠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四)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税款缴纳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查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提供虚假评奖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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