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企业在申请广东省技术改造补贴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资格: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广东省内生产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 项目符合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相关文件。
3. 资金支持限制: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的支持。
4. 完工要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应在项目备案证的建设期内。
5. 设备购置额:珠三角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7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不低于400万元。
6. 投资统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需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7. 其他条件:申报通知或指南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奖补标准
(一)事后奖补资金计算方式
奖补资金=(申请当年税收-基数)省级部分×60% + (申请当年税收-基数)市级部分×50%+ (申请当年税收-基数)县级部分。
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税收贡献增量额度计算,从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三年,企业每年可申报事后奖补资金。
(二)设备奖励方式
按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2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三)融资租赁补贴
省财政对工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单个工业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为500万元。
三、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报
企业需通过监测系统告知属地备案部门,项目备案、开工告知、项目进度跟踪、完工评价等步骤。
企业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
(二)材料提交
向所在地市、县经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投资项目核算报告、完工评价鉴定意见、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核算证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及复印件等。
(三)审核与公示
市、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第三方中介提交的企业投资项目核算报告和完工评价鉴定意见,核定技改投资额和税收基数。
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对辖区内资金审核情况进行汇总核实,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技改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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