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精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2016年第34号令)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鼓励企业围绕主营业务转型升级需要,适应产业和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建立高端人才引进机制、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众创模式,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链,构建跨界融合、开放共享的人才集聚平台。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可放宽至两年。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其中软件和研发设计、平台服务类企业可放宽至3000万元。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四)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一般不少于30 人(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不少于2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曾经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5.被撤销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
企业自愿向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情况,结合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综合评定后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公示后,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市发展改革委在申请材料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市发展改革委在评价材料受理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所属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山东省或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或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经国家或省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纳入本市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一条 调整或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结果与当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结果一并公布,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年度评价优秀或良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企业申请,可以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对国家和山东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以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各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各区(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0日。原《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青经信规〔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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