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4 号)要求,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3 号),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所称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明显,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
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已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纳入“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管理。
第三条 重点遴选制造业中小企业,优先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以及基础软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申报市“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或者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10%。
(五)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 3%以上。
以上第三、四项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质量奖企业,“创客广东”东莞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不超过 50%。
第五条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一)专业化评价指标。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4-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75%以上;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 40%以上。
(二)精细化评价指标。企业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精良。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例如 5S 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 等;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三)特色化评价指标。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荣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
(四)新颖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 1 项与主导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 5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申报材料,并委托第三方专家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价。
第八条 对经评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通过东莞市政府门户网站、“企莞家”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 5 天的公示。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其为“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三年,享受《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培育政策及奖励支持。企业如需继续纳入“专精特新”企业名单,须在三年期满前重新申报。
第十条 市“专精特新”企业在培育期内,如出现倒闭或其他严重经营异常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情况暂停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市“专精特新”企业应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培育进度跟踪工作,按季度在“企莞家”平台报送相关指标情况,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奖励资金,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参评“专精特新”企业;已确认为“专精特新”企业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且 3 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被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季度不按规定报送企业信息,经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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