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部署和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要求,根据《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大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发〔2020〕1号)文件精神,聚焦视频文创、现代物流、金融商贸、智能制造四大支柱产业,进一步夯实产业基础,定型产业布局,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确保“433”攻坚目标落地落实,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第二章 招商入驻奖
第三条 购地自建补贴
新入驻的总部企业购地自建办公用房,按自用面积最高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高于企业当年区级贡献的,则实行分年补贴,不超过3年(项目开发、销售环节产生的贡献不计入)。
第四条 购房补贴
1.新入驻的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按自用面积最高1200元/㎡的标准,分3个年度按30%、30%、40%的比例给予补贴。
2.新入驻的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购置办公用房,分别按自用面积1600元/㎡、1300元/㎡的标准,分3个年度按30%、30%、40%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新入驻的其它金融机构购置办公用房,按自用面积650元/㎡的标准,分3个年度按30%、30%、40%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3.新入驻的消费类电子、军民两用先进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等科技型企业,购买办公及生产用房,按实际购买费用的10%,分3个年度按30%、30%、4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新入驻的医药物流、医疗器械类企业(含孵化器、加速器、创客空间、用于生产制造工业地产等),购买标准厂房面积400㎡以上,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200元/㎡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
5.新入驻的其他企业购买办公用房,前3个会计年度内,年度区级贡献达到50万元,给予20万元补贴。区级贡献每增加50万元,补贴递增10万元。
第五条 租赁补贴
1.新入驻的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开业之日起,按自用面积最高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超过3年。
2.新入驻未享受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租金补贴政策的视频文创企业(规模10人以上),连续3年每年按实缴租金的80%、70%、6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新入驻的医药物流、医疗器械类企业(含孵化器、加速器、创客空间、用于生产制造工业地产等),从当年租用起,连续3年每年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新入驻的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租期3年以上),连续3年每年分别按租赁自用面积500元/㎡、400元/㎡、400元/㎡和400元/㎡、300元/㎡、3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800万元、600万元;新入驻的其他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租期3年以上),连续3年每年按租赁自用面积150元/㎡、100元/㎡、100元/㎡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5.新入驻的消费类电子、军民两用先进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等科技型企业,租赁办公及生产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年度实付租金的100%、80%、60%给予补贴,不超过50元/㎡/月,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新入驻的其他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前3个会计年度内,年度区级贡献达到5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区级贡献每增加50万元,补贴递增10万元。
第六条 招商中介奖
引进当年或次年区级贡献达到50万元的企业,给予招商中介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级贡献每增加10万元,奖励递增1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楼宇建设奖
第七条 楼宇自持奖
自持面积1万㎡以上、自持时间5年以上且企业入驻率达70%以上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面积每增加1万㎡,奖励递增2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楼宇运营奖
1.单栋商务楼宇统一运营面积5000㎡以上、企业入驻率70%以上且产生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上,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统一运营面积每增加5000㎡,奖励递增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建筑面积1万㎡以上的单栋商务楼宇实现全口径税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对楼宇物业管理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楼宇提质奖
1.投入运营5年以上、建筑面积1万㎡以上的商务楼宇,实施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设备(含公用设施设备更新、停车位改造、外立面整治、内部公共部位装修等)提质改造,经备案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改造完投入使用的首个会计年度内产生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上,按照4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商务楼宇,对引进“五大行”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家一级诚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合同约定服务期限须3年以上且执行满1年。
3.商务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诚信等级由二级升为一级、三级升为二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发展贡献奖
第十条企业扶植奖
1.新入驻的中小微企业(房地产企业、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前3个会计年度内分别按实缴区级贡献50%、25%、12.5%给予奖励。
2.新入驻的消费类电子、军民两用先进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等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每年按区级贡献100%给予奖励(需扣除企业当年所获的购房、租房补贴)。
3.新入驻的物流功能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亩均贡献达25万元以上,前3年分别按年度区级贡献80%、70%、6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区级贡献奖
1.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年度区级贡献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按区级贡献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年度区级贡献正增长且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高管人才奖
1.企业年度区级贡献1000万以上且正增长,对企业高管按当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给予全额奖励(不超过10人)。年度区级贡献每增加500万元,递增5名高管名额。
2.年度区级贡献为正增长且达到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视频文创企业,分别按3人、5人、8人给予企业高管及骨干技术人才当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的全额奖励。
3.年度区级贡献达到1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分别按其企业高管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的8%、20%、30%、40%、50%给予奖励。年度区级贡献不满100万元的新入驻金融机构,入驻前3年按其企业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给予奖励。
4.年度区级贡献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团队贡献奖励。
5.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新设的分支机构,前3年每年按其区级贡献的10%给予团队奖励,3年后每年按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团队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区级贡献总量达到500万以上的金融机构且增幅15%以上的,每年按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团队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营收奖
1.引进先进数字视频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超高清、AR/VR、5G等)和获得原创产品版权登记证书的视频文创企业,首个会计年度内销售额达500万元且区级贡献30万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区级贡献每增加30万元,奖励递增6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2.纳入区统计的医药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2年为正增长且年度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区级贡献的20%。
3.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新增20%、30%、60%以上的快递物流总部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区级贡献的50%。
第十四条 服务业发展奖
1.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集团分解企业为区留存部分)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全市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00万元、5000万元、l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全市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2.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速,当年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3.纳入商务部长沙市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7000万美元、10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
4.纳入湖南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管理系统和长沙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统计信息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企业年度区级贡献达到50万元,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按其区级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并购重组奖
企业发生2000万元以上的并购重组项目,且并购重组对象纳入本区企业总收入(产值)及税收统计范围的,按兼并重组时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等中介费用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购的区外企业按产生区级贡献的50%,连续3年每年给予奖励。
第五章 主体培育奖
第十六条 “四上企业”进规入库奖
1.在非开业、开业年度内,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奖励;年度成功申报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奖励;申报为资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新入库的“四上”企业,如为本年度“个转企”的企业,另增加1万元奖励。
2.新入驻区内月度新增的商贸零售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上市奖
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4个阶段共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主板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分阶段共给予60万元奖励;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文化推介奖
1.经批准对当年承办国家、省、市级会展、竞赛等大型活动的文创企业(展览面积1万平米且展客80家以上),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每企奖励1次;对受国家部委、省政府(省直厅局)邀请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文创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每次3万元、2万元奖励,每年每企奖励不超过3次。
2.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非遗文化传承人和文化名师,在区内建传习所或工作室运行一年以上(以在区文产办备案时间为准),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品牌创建奖
1.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承接建设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当年获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的视频文创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省、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原创作品或创意设计,当年获评国际、国家、省级权威奖项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称号的,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新入驻的品牌商场单店经营面积在1万㎡以上且统一收银、1万㎡以上的知名超市、5000㎡以上的驰名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新入驻的品牌连锁实体便利店、生鲜门店企业总部,入驻当年全市开店数5家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家,奖励递增1万元。
6.新入驻的中国(内地)、华中区、湖南省、长沙市的品牌首店和网红打卡地,经认定,开业经营当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6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设立24小时无人店的商贸企业,给予单店最高4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产品采购奖
1.采购区内智能制造企业的产品进行科研和生产的,按照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10%对采购方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采购工业软件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有明显质效提升的企业,按照采购价格的1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资质认证奖
1.新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投产医疗器械类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获国防科研资质证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获“一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含重新获得的)。
第六章 创新提质奖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
1.新入驻或首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复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高新产值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高新产值超过1亿元,且同比正增幅排名前10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500万元且正增速排名前10名,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新认定的省、市级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双创”平台奖
新获批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运营补贴。
第二十四条 物流信息平台奖
1.企业投资额(不含场地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在建成运营后当年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新采购和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系统设备,且一年内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给予设备投资额的20%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新(改)建冷库体积在5000m³以上的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项目,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研发鼓励奖
新获评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专利版权补贴奖
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贴(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年内申请补贴的,按4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贴一次)。
2.对当年在省级及以上版权管理部门取得版权(著作权)登记证书2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补贴。每增加20件,补贴递增2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升级改造奖
1.获评省、市级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智能制造服务商为区内智能制造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并被企业采用实施的,按2万元/家的标准奖励服务提供商。
2.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车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省级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奖励程序
本办法按年度计奖。人才引进政策按照《开福区贯彻落实“长沙人才新政”的若干措施》(开发〔2017〕19号)执行。由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主管部门审查把关(金霞经开区范围内企业向园区管委会上报),区发改局汇总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分别由区财政局和金霞经开区负责奖励兑现(金霞经开区范围内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兑现)。
第二十九条 约束条件
1.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有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等。
2.同类型奖励不重复计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企业当年获得的所有奖励,原则不超过本年度区级贡献(产业培育奖、创新提质奖原则上不与企业当年区级贡献挂钩);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满24个月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奖励。
3.凡享受购地自建、购房、租赁等扶植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出本区,如有违反须退还已享受扶植资金。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须退回所获租房补贴资金。
4.凡享受了“一事一议”或其他合同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5.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达到”,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效力与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上一篇:怀化市会同县 ,一次性补助30万元!
- 下一篇:高新技术企业要报哪些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