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实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不含税,下同)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二)对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国家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
(四)对一般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600万元。
(五)对纳入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攻坚的项目,按上述资助标准额外提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超过20%,最高奖励额度与上述资助标准一致。
(六)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和系统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参照上述资助标准给予奖励。
(七)核算项目设备和系统购置额时,遵循项目建设期内发票金额和付款金额从小的原则。企业须在申报通知发出之日前认定为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国家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在有效期内。
二、重点支持领域
1.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纳入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攻坚的项目,资助标准额外提高不超过50%,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超过20%,最高奖励额度与上述一致。
2. 融资租赁: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和系统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参照上述资助标准给予奖励。
3. 园区企业:对进驻市十大主题产业园和经认定挂牌环保共性产业园的企业实施的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上述资助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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