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和专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量化核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考核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
一、考核评价程序
(一)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 4 月 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评价材料包括《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 4)和《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 5 月 1 日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二、评价指标
依据《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 分(含 60 分)至 90 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2.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4项指标中任何 1项或几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自报送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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